“政治學博士研究生學術沙龍”第十四期簡報(圖文)-2026年世界杯时间赛程直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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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學博士研究生學術沙龍”第十四期簡報(圖文)
    發布時間:2013/05/20 19:04:30來源: 瀏覽次數:

    2013年5月17日晚,我院政治學博士研究生學術沙龍第十四期在院317教室舉(ju) 辦。本期主題為(wei) “公民文化權研究”,主講人為(wei) 黃明濤博士,點評嘉賓為(wei) 劉俊祥教授,主持人為(wei) 周岑銀博士。

    文化生活是公民發展其獨立健全人格所必需的生活麵向,亦是國家擔負重要憲法義(yi) 務的領域。然而在我國特定的製度背景下,相比於(yu) 國家對文化的權力導向而言,公民對文化的權利導向不足表明文化權的缺位是不爭(zheng) 的事實。因此,探討公民的文化權利和公民在文化權享有上的地位,即僅(jin) 僅(jin) 將公民視作國家所提供的文化服務的被動接受者,還是將公民作為(wei) 享有憲法上文化權利的獨立且積極的主體(ti) 、進而使其全麵參與(yu) 到建構其周遭文化生活的過程中,這是一個(ge) 意義(yi) 深遠的問題。對此,黃明濤博士提出了一個(ge) 基本命題:當前的文化體(ti) 製仍局限於(yu) 某種“權力導向型”的模式中,公民相對於(yu) 國家而言處於(yu) 從(cong) 屬和依附的地位,而這種模式背離了以公民為(wei) 中心的文化生活之理想形態。因此,從(cong) 憲法層麵上對文化權進行理論建構與(yu) 法規範建構是非常有必要的。

    為(wei) 了論證這一命題,黃明濤博士首先對“文化權”進行定義(yi) 。鑒於(yu) 關(guan) 於(yu) “文化”的解釋繁多,黃明濤博士將文化權中“文化”含義(yi) 鎖定在法學的理解意義(yi) 上,並使概念盡量符合兩(liang) 個(ge) 標準,即對研究有用和符合一般常識。因此,他認為(wei) 文化權的規範含義(yi) 由公民具體(ti) 的文化生活所限定,是指公民自由參與(yu) 文化生活的權利。文化權並不是有關(guan) 一般性的、抽象性的文明或人類生活方式之總和那種意義(yi) 上的文化的權利,而是落腳於(yu) 每一個(ge) 公民如何主導、建構並享受其文化生活。其次,為(wei) 了形成可以解決(jue) 具體(ti) 案件爭(zheng) 議的體(ti) 係,解決(jue) 政府文化管製和公民創造自由的衝(chong) 突,界定文化權內(nei) 核和認識國家文化職能的誤區兩(liang) 點非常重要。黃明濤博士認為(wei) ,文化權內(nei) 核應該包括文化權與(yu) 現代人的自由之關(guan) 係、文化權與(yu) 文化多樣性的關(guan) 係、文化權與(yu) 文化創造性的關(guan) 係三個(ge) 方麵:“現代性”體(ti) 現在公民對公共事務的有限參與(yu) 以及公民的文化權應該更多地服務於(yu) 個(ge) 人發展和自我實現,“多樣性”體(ti) 現在個(ge) 人文化偏好的轉換和不同文化偏好之間的和諧共存,“創造性”體(ti) 現在保存文化創新的機會(hui) 和製衡固有的強勢文化上。而探討國家文化職能的誤區為(wei) 公權力與(yu) 個(ge) 人權利的劃界問題提供了理性化的標準,誤區主要有三,即文化唯理主義(yi) 、文化家長主義(yi) 和文化生活中的體(ti) 製性拘謹,三者互有聯係,但側(ce) 重點有所不同。最後,在前麵討論過的充實的文化權內(nei) 涵基礎上,黃明濤博士著手進行文化權的規範建構。他梳理了文化權的“集體(ti) 權利或個(ge) 人權利”之屬性之爭(zheng) ,並指出作為(wei) 集體(ti) 權利的文化權之成立需要嚴(yan) 格的限定條件,而典型的集體(ti) 文化權所包含的雙重權利主張也隱含了與(yu) 個(ge) 體(ti) 權利的衝(chong) 突。在此基礎上,根據基本權利的兩(liang) 分理論——即作為(wei) 主觀權利的文化權和作為(wei) 客觀價(jia) 值秩序的文化權之兩(liang) 分法,對文化權的規範內(nei) 涵的各個(ge) 方麵進行了詳細討論:作為(wei) 主觀權利,文化權具有防禦權功能、受益權功能;作為(wei) 客觀價(jia) 值秩序,文化權對國家至少有三個(ge) 方麵的要求,包括建構一個(ge) 去中心化的文化公權力模式、將意識形態管製從(cong) 文化生活中剝離出去以及積極守護多元化的社會(hui) 文化生活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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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龍現場)

    在互動環節,與(yu) 會(hui) 同學圍繞黃明濤博士的主題匯報展開了熱烈的探討,並提出了一些十分有趣和富有啟發的問題,主要歸結為(wei) 三個(ge) 方麵:一是鑒於(yu) 文化權的抽象性以及同其他權利,如言論自由權、表達權等的交叉,其範圍應該如何限定;二是對文化權內(nei) 涵體(ti) 係的建構是否足夠完備,如文化權的主體(ti) 隻限於(yu) 個(ge) 體(ti) 的公民還是包括集體(ti) 組織和國際組織;三是在對國家文化職能的誤讀分析中,唯理主義(yi) 、家長主義(yi) 和體(ti) 製性拘謹之間是否存在包含與(yu) 被包含關(guan) 係,這些與(yu) 文化專(zhuan) 製主義(yi) 又有何區別。黃明濤博士對以上問題一一給予回應。

    在點評環節,劉俊祥教授對黃明濤博士的選題意義(yi) 、論文結構和邏輯結構給予了較高的評價(jia) 。與(yu) 此同時,劉俊祥教授總結認為(wei) 黃明濤博士的論證是以“自由權”為(wei) 出發點展開對文化權的概念定義(yi) 、內(nei) 涵擴充和規範建構的,雖然邏輯自洽,但在劃分文化權性質的主觀權利與(yu) 客觀法,或者說個(ge) 人文化自由與(yu) 政府文化管製的邊界時沒有一個(ge) 固定的標準,為(wei) 了彌補這一缺陷,可以考慮在第一代人權的“自由權”之外,從(cong) 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權中的“平等權”“受益權”方麵加以補充和考慮。同時,在文化權的定義(yi) 方麵,也可以參照有關(guan) 的國際文件以及國內(nei) 政策中對“文化權利”的明確提出或定義(yi) ,進一步完善文化權內(nei) 涵,並增強對“文化權”界定的自信。

    政治學博士研究生學術沙龍第十五期將於(yu) 2013年6月中旬舉(ju) 行,歡迎各位學友參加。

    (閆明明 供稿 劉國發 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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