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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武大本字〔2015〕94號 2015年10月12日發布

為(wei) 規範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武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暫行)》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設立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hui) 。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hui) 是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的下設機構,秘書(shu) 處設在本科生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hui) 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負責並報告學士學位授予情況。

第二條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hui) 職責:

(一)指導製定與(yu) 修訂學校學士學位授予辦法;

(二)審議通過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三)審議通過我校自主設置本科新專(zhuan) 業(ye) 學位授予資格;

(四)審查通過申請學士學位人員名單;

(五)檢查、評估、監督學院(係)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六)受理有關(guan) 學士學位授予的爭(zheng) 議和其他事項,並作出決(jue) 定。

第三條學校按照國家相關(guan) 文件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學士學位證書(shu) 授予對象為(wei) 本校全日製普通本科學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ye) 生、取得我校學籍的境外本科學曆教育的學生以及國際學生、攻讀我校雙學士學位的外校全日製普通本科學生。

第五條依據本細則申請學位者,應遵紀守法、品德良好,並具有相應學術水平:

(一)學生完成培養(yang) 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其課程學習(xi) 和畢業(ye) 論文(畢業(ye) 設計或其他畢業(ye) 實踐環節)的成績合格,經審核準予畢業(ye) ;

(二)較好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zhuan) 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從(cong) 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zhuan) 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條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滿足下列條件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一)全日製普通本科學生所學專(zhuan) 業(ye) 全部課程成績的平均學分績點大於(yu) 或等於(yu) 2.0;

(二)修讀雙學士學位普通本科學生所學輔修專(zhuan) 業(ye) 全部課程成績的平均學分績點大於(yu) 或等於(yu) 2.7;

(三)按國家特殊政策錄取進校的少數民族學生、港澳台僑(qiao) 學生、國際學生以及經學校認定的高水平運動員和藝術特長生等所學專(zhuan) 業(ye) 全部課程成績合格。

第七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ye) 生的學位授予條件按《武漢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ye) 生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執行。國際學生的學位授予條件按《武漢大學國際學生(本科)管理辦法(修訂)》執行。

第八條對於(yu)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學期間被行政拘留或構成刑事犯罪的;

(二)在學期間受到2次及以上違紀處分的;

(三)在學期間因考試違紀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第九條學生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後,主動承認錯誤、認真悔改,在畢業(ye) 前沒有再次違反考試紀律,且表現優(you) 秀,或畢業(ye) 時考取碩士研究生,經學生申請、所在學院審核評議認可,學士學位分委員會(hui) 審查通過後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條授予學士學位程序:

(一)各學院(係)應根據第四、五、六條的規定對本院(係)的普通本科畢業(ye) 生逐個(ge) 審核其課程學分、學業(ye) 成績、畢業(ye) 論文(畢業(ye) 設計或其它實踐教學環節)和畢業(ye) 鑒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名單並經學院(係)學評會(hui) 審核後報本科生院。

繼續教育學院根據《武漢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ye) 生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負責審核申請成人學士學位畢業(ye) 生材料,提出授予成人學士學位建議名單報本科生院。

(二)本科生院負責對學院(係)所報建議名單進行複審後,報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hui) 審定。

(三)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hui) 審定後,對於(yu)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人,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證書(shu) 。

(四)對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存在爭(zheng) 議的,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裁定。

第十一條與(yu) 我校開展學位項目合作的其他高等學校普通本科生,依據我校同類學生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學位申請人為(wei) 非我校全日製普通本科生的,應在學籍所在學校取得畢業(ye) 證書(shu) 和學位證書(shu) 後1年內(nei) 向本科生院提交授予學士學位的書(shu) 麵申請,並附加成績單、學士學位、畢業(ye) 證書(shu) 等有關(guan) 材料;對於(yu) 未在有效期內(nei) 申請、或申請後中途放棄的學生,學校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三條對於(yu) 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如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情況,經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hui) 初議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複議,可以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十四條對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jue) 定不服的學位申請人,可於(yu) 接到學院(係)通知之日起60個(ge) 工作日內(nei) ,以書(shu) 麵形式向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hui) 申請複核。

第十五條學士學位證書(shu) 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開具學士學位證明書(shu) ,學士學位證明書(shu) 與(yu) 原證書(shu) 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16屆畢業(ye) 生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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