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2026年世界杯时间赛程直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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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製度
武漢大學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01/09 11:45:41來源: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wei) 加強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guan) 政策,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招收碩士生堅持德智體(ti) 全麵衡量、擇優(you) 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和按需招生的原則。

第三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wei) 應屆本科畢業(ye) 生、本科畢業(ye) 人員以及具有與(yu) 本科畢業(ye) 生同等學力的人員等。

第四條 碩士生按學習(xi) 方式分為(wei) 全日製碩士生和非全日製碩士生兩(liang) 種,按錄取類別分為(wei) 定向培養(yang) (強軍(jun) 計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yang) 計劃)、委托培養(yang) (在職)、普通培養(yang) (全日製非在職)。

第五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分為(wei) 初試和複試兩(liang) 個(ge) 階段。初試分為(wei) 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初試和複試都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複試的目的是要進一步考查考生的專(zhuan) 業(ye) 能力和綜合素質,特別是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等個(ge) 性素質。

全國統一考試中部分考試科目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

聯合考試是指工商管理碩士、法律碩士等特定學科、專(zhuan) 業(ye) 的部分考試科目由全國統一命題的考試。

單獨考試是為(wei) 符合特定報名條件的在職人員單獨組織的考試,考試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題。

推薦免試是按規定接受本校和外校優(you) 秀應屆本科畢業(ye) 生,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培養(yang) 單位進行複試的選拔方式。

第六條 全國統一命題、聯合命題科目的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封前和使用過程中,屬國家絕密級材料;我校自命題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封前和使用過程中,屬國家機密級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題卡)在成績公布前屬國家秘密級材料。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 研究生院主要職責:

(一)執行教育部和湖北省關(guan) 於(yu) 碩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並結合本校實際情況,製訂碩士生招生實施細則;

(二)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我校培養(yang) 單位上報的招生計劃,製定各學科、專(zhuan) 業(ye) 的碩士生招生方案和複試基本要求;

(三)編製《武漢大學碩士生招生專(zhuan) 業(ye) 目錄》;

(四)組織考生報名,審查考生報考資格;

(五)組織命題、考試、評卷、登分、體(ti) 檢和錄取工作;

(六)複查新生的思想政治、業(ye) 務和身體(ti) 健康狀況;

(七)開展招生宣傳(chuan) 、谘詢和研究工作,培訓招生工作人員,依法維護招生工作人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八)上報錄取信息庫,核發“錄取通知書(shu) ”。

第八條 培養(yang) 單位主要職責

(一)擬訂本單位招生計劃、招生專(zhuan) 業(ye) 目錄;

(二)接收、審查考生報考材料;

(三)培訓涉考教師,組織專(zhuan) 業(ye) 課的命題、評卷和麵試、複試工作;

(四)協助做好試卷清理、監考、政審等工作;

(五)擬定初錄名單;

(六)接受考生申訴,負責對未錄取考生做必要的解釋工作;

(七)開展招生宣傳(chuan) 和谘詢工作;

(八)上報由主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招生材料。

第三章

第九條 報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願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二)考生的學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曆的應屆本科畢業(ye) 生和往屆本科畢業(ye) 生。

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zhuan) 畢業(ye) 學曆後,經兩(liang) 年或兩(liang) 年以上(從(cong) 大專(zhuan) 畢業(ye) 到錄取為(wei) 碩士生當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yu) 大學本科畢業(ye) 生同等學力;國家承認學曆的本科結業(ye) 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e) 生(不含自考生和網絡教育學生),按本科畢業(ye) 同等學力身份報考,且符合我校招生簡章對考生提出的具體(ti) 業(ye) 務要求的人員。

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取得國家英語四級合格證書(shu) 或英語四級成績報告單(成績在425分以上);

在省級及以上學術雜誌上發表過2篇屬於(yu) 所報考的學科專(zhuan) 業(ye) 範圍的學術論文,其中第一作者的論文不少於(yu) 1篇;

取得報考專(zhuan) 業(ye) 大學本科主幹課程8門以上(必須由教務部門出具成績證明或出具本科自學考試成績通知單)。

同等學力考生不得跨學科、專(zhuan) 業(ye) 報考(報考法律碩士專(zhuan) 業(ye) 考生除外)。

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隻能報考委托培養(yang) )。

在校研究生報考需征得所在學校同意。

自學考試考生、網絡教育考生須拿到畢業(ye) 證後,方可以往屆本科畢業(ye) 生身份報考。

(三)身體(ti) 健康狀況符合規定的體(ti) 檢標準。

第十條 報名參加聯合考試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簡章和我校招生簡章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MBA聯考”報考條件:大學本科畢業(ye) 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zhuan) 畢業(ye) 後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法律碩士聯考”考生在高校學習(xi) 的專(zhuan) 業(ye) 必須為(wei) 非法學專(zhuan) 業(ye) 。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九條中第(一)、(三)、(四)各項的要求;

(二)大學本科畢業(ye) 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ye) 務優(you) 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wei) 業(ye) 務骨幹的在職人員,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liang) 名具有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的專(zhuan) 家推薦,為(wei) 本單位委托培養(yang) 。

第十二條 推薦免試生必須是經畢業(ye) 學校選拔並確認資格、在統考報名前通過我校培養(yang) 單位的複試並被接收的應屆本科畢業(ye) 生。

第十三條 報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我校為(wei) 湖北省確定的報考點之一,負責接受本考點考生谘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十四條 考生報名時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第四章初試

第十五條 全國招收碩士生入學考試的初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六條 初試科目一般為(wei) 4門:政治理論、外國語和兩(liang) 門業(ye) 務課。

教育學、曆史學、醫學三個(ge) 學科門類初試科目為(wei) 3門,即政治理論、外國語及專(zhuan) 業(ye) 基礎綜合。

工商管理碩士專(zhuan) 業(ye) 學位(MBA)考試科目為(wei) 2門,即綜合能力和外國語。

每門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wei) 3小時;考試方式均為(wei) 筆試。

參加統考、MBA聯考、法律碩士聯考和單考的,政治理論和外國語科目滿分各為(wei) 100分。教育學、曆史學和醫學三個(ge) 學科門類的專(zhuan) 業(ye) 基礎綜合科目滿分為(wei) 300分;其他學科專(zhuan) 業(ye) (統考、法律碩士聯考和單考)的兩(liang) 門業(ye) 務課各為(wei) 150分。工商管理碩士專(zhuan) 業(ye) 學位(MBA)的綜合能力科目滿分為(wei) 200分,外國語滿分為(wei) 100分。

第十七條 全國統一考試初試的政治理論,非外國語言文學專(zhuan) 業(ye) 的英語(工商管理碩士專(zhuan) 業(ye) 學位除外)、俄語、日語和部分學科、專(zhuan) 業(ye) 的基礎課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我校自行組織命題。

聯合考試初試的聯考科目命題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組織。

單獨考試的考試科目由我校命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必須到我校應試。

第十八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或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以及對碩士生入學的基本要求進行命題。

第十九條 教育部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湖北省招辦統一組織,其他科目評卷工作由我校組織進行。

評卷應遵循公正、準確的原則。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擬錄取的考生均應通過我校複試,複試原則上采取差額形式。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複試考生的基本要求由學校製定。各培養(yang) 單位應據此製定本單位的具體(ti) 要求和程序,並事先公布。

第二十二條 參加複試的考生名單、複試內(nei) 容和方式由學校按教育部有關(guan) 規定自主確定。對同等學力者除加強複試外,還必須加試所報考專(zhuan) 業(ye) 的兩(liang) 門本科主幹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yu) 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wei) 筆試。英語、日語、俄語的口語測試以及英語、日語、俄語以外語種的聽力和口語測試由培養(yang) 單位在複試中進行。

複試時進行考生報名資格複查(以報名截止日期所獲得的文憑為(wei) 準),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的,不予複試。

第二十三條 對擬接收的推薦免試生必須在全國統一報名前完成複試。複試內(nei) 容、方式由培養(yang) 單位按有關(guan) 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 體(ti) 檢工作在複試階段進行。考生必須在我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ti) 檢。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各培養(yang) 單位按照學校製定的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依據考生初試和複試成績,並結合其平時學習(xi) 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ye) 務素質以及身體(ti) 健康狀況擇優(you) 擬定初錄名單。

第二十六條 錄取名單必須經教育部組織的全國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聯合辦公會(hui) 議審查通過。

第二十七條 少量符合錄取標準的應屆本科畢業(ye) 生被錄取後,經考生本人申請、培養(yang) 單位同意、研究生院審批後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學學習(xi) 。

第二十八條 定向培養(yang) 、委托培養(yang) 和普通培養(yang) 的碩士生應在錄取前簽訂合同。

第二十九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憑有關(guan) 證明向研究生院請假,無故逾期兩(liang) 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ye) 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ye) 證書(shu) 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三十條 新生報到後,學校應對其進行政治、業(ye) 務、健康狀況等全麵複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七章違紀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在報考及考試中違反有關(guan) 規定、有舞弊行為(wei) 的考生,學校將視不同情況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guan) 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三十二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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