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學、脫產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2026年世界杯时间赛程直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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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學、脫產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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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繼教字[2003]17號

2003年11月27日

為(wei) 了全麵貫徹執行黨(dang) 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教育質量的提高,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學習(xi) 的積極性,使其在德智體(ti) 諸方麵得到全麵發展,同時也為(wei) 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學、脫產(chan) 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成人學習(xi) 的特點和我校成人教育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武漢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學、脫產(chan) 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yu) 注冊(ce)

第一條 新生入學須持武漢大學簽發的《湖北省成人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shu) 》和學校規定的有關(guan) 證件,按照規定日期到指定地點報到、注冊(ce) 、交費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注冊(ce) 者,必須持本人所在單位或所在街道、鄉(xiang) 鎮的證明,事先辦理書(shu) 麵請假手續,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周。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繼續教育學院將在三個(ge) 月內(ne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新生進行全麵複查。經過複查合格者,即取得本校學籍,由繼續教育學院發給學生證、校徽。複查確認不符合招生錄取條件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交有關(guan) 部門查究並報湖北省教育廳學生處、湖北省成招辦備案。

第三條 新生報到注冊(ce) 時,學校將組織脫產(chan) 班學生進行健康複查,如發現患有疾病,但經醫院證明通過短期治療可恢複健康者,在學校尚未到省教育廳辦理注冊(ce) 手續前,由本人申請,醫院出具證明,經繼續教育學院審查,報省教育廳學生處批準後,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夜大學學生入學後,發現患有疾病,其處理辦法與(yu) 上相同。

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堅持學習(xi) ,未取得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成績需要離校者,經繼續教育學院審查,報省教育廳學生處批準後,可保留學籍一年。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學生,其申請一經批準並辦理有關(guan) 手續後,即可取得入學或保留學籍資格,其入學或複學應於(yu) 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提交入學或複學申請(因病離校者,須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痊愈),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辦理入學或複學手續,入學手續與(yu) 新生相同。不再連續招生的專(zhuan) 業(ye) 可辦理轉學或轉專(zhuan) 業(ye) 手續。複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注冊(ce) 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注冊(ce) 後,由繼續教育學院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包括學生登記卡、學生成績表、學生學籍成績表等),並將注冊(ce) 名單統一報省教育廳學生處備案。

第五條 學生每學期應按開學日期持學生證到辦學學院成教辦公室報到注冊(ce) 並加蓋“注冊(ce) 專(zhuan) 用章”,每學年報到注冊(ce) 時必須交納當年學費及有關(guan) 費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冊(ce) 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各院係對未按時到校的學生,要分別按病、事假或曠課記載。未經批準,超過兩(liang) 周不報到注冊(ce) 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凡休學、保留學籍或因其它原因離校未經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批準自行複學者,不予注冊(ce) 。

第六條 各學院成教辦公室必須於(yu) 開學一周內(nei) ,向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報告學生到校情況和請假、遲到、曠課學生名單。晚到學生憑有關(guan) 證明到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銷假。

第七條 凡經省、市招辦錄取到我校的資格生、往屆生和預科生,其入學、注冊(ce) 與(yu) 新生同。

第八條 凡已取得我校學籍的學生,學習(xi) 期間不得報考其它學校。否則,取消學籍。

第二章 成績考核與(yu) 記載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修專(zhuan) 業(ye) 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習(xi) 和考核。成績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liang) 種方式。凡一學期開設四門或四門以下課程,每門課程都要進行考試,不得考查;凡開設五門課程以上,主要課程為(wei) 考試,非主要課程(指實驗實習(xi) 課程)為(wei) 考查。所有課程成績的評定,均采用百分製或四級分製(優(you) 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記分。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表”和“學生學籍成績表”,並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條 考核成績以學期末考試、考查成績為(wei) 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期末考試成績一般占80%,平時成績包括完成實驗、實習(xi) 、課外作業(ye) 、習(xi) 題課、課堂討論、輔導課及平時測驗等,一般占20%。應用型課程的成績評定,授課教師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平時成績的比例。

考查課程的成績以平時測驗為(wei) 主,同時考慮學生學習(xi) 全過程中的其它表現。

第十一條 學生應按規定參加考試或考查,成績不合格者可在下學期開學初補考一次。學生所有課程的補考均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liang) 周內(nei) 進行完畢。補考後仍不及格者和因故未補考者可在畢業(ye) 前夕獲得一次補考機會(hui) 。

凡跨學期的課程,不論一學期還是幾學期考核不及格者,均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算。

凡一學期有二門主要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或學年累計四門主要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者按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的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考查,應事先持有關(guan) 證明向所在院係申請緩考,經院係審核後報繼續教育學院批準。凡因事、因病請假獲批準同意不參加期末考試者,可於(yu) 開學後隨補考學生一起參加考試。緩考成績按正常考試分數記載。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

第十二條 學生不得無故缺考,考試中不得舞弊。凡無故缺考或考試舞弊者,其成績均以零分計算,並在成績表中注明該門課程“曠考” 或“舞弊”字樣。“曠考” 或“舞弊”者當年不予補考,隻能在畢業(ye) 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hui) 。學校對考試舞弊者,將視情節輕重,按《武漢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分暫行規定(修訂)》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考試、考查成績一經評定,不得更改。考試、考查不及格的補考成績,按分數式記載,即考試、考查不及格成績用紅筆記作分母,補考後的成績記作分子,且補考及格成績一律以60分計。

第十四條 辦學學院應按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和夜大部提供的各專(zhuan) 業(ye) 學生名單,編製《武漢大學繼續教育學生成績登記表》於(yu) 考前一周送交主考教師,教師應按表上名單組織考試、考查和登記成績,並在表上簽名,否則成績無效。凡表上無名者不準參加考試或考查。擅自參加者,其成績不予記載。任何其它人員自編名單記載成績一律無效。

第十五條 考試、考查成績由主考教師負責登記簽名,並於(yu) 本門課程考試、考查結束後五日內(nei) 交辦學學院成教辦公室。辦學學院於(yu) 全校考試、考查結束後一周內(nei) ,將所有課程的成績送交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

學生補考成績由教師於(yu) 補考後二日內(nei) 交學院成教辦公室,辦學學院於(yu) 開學後第二周,將本院學生全部補考成績送交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

第十六條 學生要求免修某門課程,可由本人向所在院係提出書(shu) 麵申請,經院係領導批準並簽署意見,報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審定備案後,方可免修。 準予免修的課程隻限於(yu) 公共課和基礎課。在校學習(xi) 期間,最多準予免修三門課程,但學費一律不減免。準予免修的課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準予免修的公共課和基礎課,其課程名稱、教材、課時與(yu) 現開設的課程基本一致;

2、具有自學考試學曆的學生提出免修的課程一定要有省級自考委頒發的單科合格證書(shu) 和準考證原件;

3、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以及經國家教育部審定的成人高校專(zhuan) 、本科學曆的學生提出免修的課程,必須出具原畢業(ye) 學校的學習(xi) 成績證明。

4、免修英語必須具備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水平並有統考合格證書(shu) 。

課程免修一般在每學期開學一個(ge) 月內(nei) 受理。

第三章 升級與(yu) 留(降)級

第十七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包括補考)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xi) 期間,凡一學期有二門以上(含二門)主要課程或連續兩(liang) 學期累計有四門以上(含四門)主要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於(yu) 留(降)級,即編入該專(zhuan) 業(ye) 下一年級學習(xi) 。如該專(zhuan) 業(ye) 下一年級未招生,則轉入相近專(zhuan) 業(ye) 下一年級學習(xi) 。

對於(yu) 轉入下一年級學習(xi) 的學生,一律作學籍異動,學籍異動在每學年度第一學期初辦理。異動結果報省教育廳學生處備案。

第十九條 學生留(降)級學習(xi) ,其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1、實驗、實習(xi) 、畢業(ye) 論文等課程不及格的均按一門不及格課程計算;

2、學年或學年以上課程經多次考試的,其中有一次不及格,該課程按一門不及格課程計算;

3、不及格課程,均指經一次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

第二十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xi) 期間,留(降)級學習(xi) 不得超過兩(liang) 次,也不得連續留(降)級,專(zhuan) 科和專(zhuan) 升本學生在校學習(xi) 期間留(降)級學習(xi) 不得超過一次,否則予以退學。

學生留(降)級由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審批,辦學院係通知學生本人和所在單位。學生接到通知後,必須在兩(liang) 周內(nei) 辦理有關(guan) 手續,逾期不辦理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 轉專(zhuan) 業(ye) 、轉學習(xi) 形式和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一般不得轉專(zhuan) 業(ye) 、轉學習(xi) 形式和轉學。如在不改變本、專(zhuan) 科層次和科類的前提下,有下列情況之一,繼續教育學院審查批準後,報省教育廳學生處備案,方可轉專(zhuan) 業(ye) 、轉學習(xi) 形式和轉學:

1、專(zhuan) 業(ye) 不對口,學不致用者;

2、因工作變動、住址搬遷等特殊困難,不轉專(zhuan) 業(ye) 、轉學習(xi) 形式和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xi) 者;

3、個(ge) 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繼續教育學院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zhuan) 業(ye) 學習(xi) ,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學校別的專(zhuan) 業(ye) 學習(xi) 者;

4、因某種特殊情況,個(ge) 別專(zhuan) 業(ye) 決(jue) 定不開班,學生要求轉入本校或其它高等學校別的相同或相近專(zhuan) 業(ye) 學習(xi) 者;

第二十二條 外校申請轉入我校夜大學或脫產(chan) 班學習(xi) 的學生,必須是國家教育部審定備案的高等學校或成人高等學校在籍的相同或相近專(zhuan) 業(ye) 、相同學曆層次的學生,經審查符合轉學條件(報考、錄取、入學等手續完備、檔案材料齊全),所學課程與(yu) 我校教學計劃基本一致,學習(xi) 成績合格並有轉出學校同意轉出的意見函和省教育廳學生處出具的《轉學證明》者,方可轉入我校。轉入時其相關(guan) 免修課程手續按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zhuan) 業(ye) 、轉學習(xi) 形式和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

2、文科轉入理科,文、理科轉入外語;

3、由專(zhuan) 科轉入本科,業(ye) 餘(yu) 轉入脫產(chan) ;

4、專(zhuan) 科起點本科轉專(zhuan) 業(ye) ;

5、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專(zhuan) 科起點本科或專(zhuan) 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

6、專(zhuan) 業(ye) 不一致;

7、無正當理由。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轉專(zhuan) 業(ye) 、轉學習(xi) 形式和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校內(nei) 轉專(zhuan) 業(ye) 、轉學習(xi) 形式,應由本人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出具相關(guan) 證明材料(單位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的證明、病情診斷證明等),本人在學期間的學習(xi) 證明(新生不須提交),經所在辦學院係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報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審批,並征得擬轉入院係負責人同意,方可根據省教育廳有關(guan) 規定辦理轉專(zhuan) 業(ye) 、轉學習(xi) 形式手續;

2、學生在本省範圍內(nei) 辦理轉學,除需出具書(shu) 麵申請和以上相關(guan) 證明材料外,還須經轉出學校推薦,轉入學校同意,報經湖北省教育廳審定批準後,方可轉入或轉出我校;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亦需出具書(shu) 麵申請和以上相關(guan) 證明材料再由轉出學校推薦,並征得擬轉入學校同意,報轉出和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專(zhuan) 業(ye) 、轉學習(xi) 形式和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或開學初一個(ge) 月內(nei) 辦理。

第五章 休學與(yu) 複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因傷(shang) 經縣級以上醫院或我校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其休養(yang) 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請假或缺課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wei) 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要求休學,應由本人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附有關(guan) 證明,由辦學院係領導審查並簽署意見,經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審批後,報省教育廳學生處備案。經批準休學的學生,所在院係應及時通知本人到繼續教育學院辦理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休學一般以一年為(wei) 限,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續休,但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兩(liang) 年。休學期滿仍不能複學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八條 凡未取得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學業(ye) 成績的學生,不得休學,隻能按第三條的規定辦理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仍不能辦理複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第二十九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shang) 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複健康,並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於(yu) 學期開學前持休學的有關(guan) 證件,向學校申請複學。複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zhuan) 業(ye) 的下一年級。若原專(zhuan) 業(ye) 下一年級不招生,則參照第二十一條第4款執行。

3、要求複學的學生,學校將進行政治複查。休學期間,如有嚴(yan) 重違法亂(luan) 紀行為(wei) 者,取消複學資格。

第三十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六章 退 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學生在校學習(xi) 期間,累計有五門以上主要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

2、學生連續兩(liang) 次留(降)級或超過兩(liang) 次留(降)級;

3、本科學生在校學習(xi) 時間(含休學、留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超過學習(xi) 規定年限二年、專(zhuan) 科和專(zhuan) 升本學生在校學習(xi) 時間(含休學、留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超過學習(xi) 規定年限一年;

4、休學期滿不辦複學手續;

5、經複學複查不合格;

6、經縣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病等疾病;

7、意外傷(shang) 殘不能堅持學習(xi) ;

8、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xi) ,並取得所在單位證明者;

第三十二條 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五十學時和在校學習(xi) 期間有兩(liang) 次以上考試舞弊或三門以上課程曠考者,亦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由辦學院係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繼續教育學院審批。

第三十四條 學生經批準辦理退學手續,須按學校規定交回學生證、校徽、借書(shu) 證和其它公物,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年以上,成績及格的發給肄業(ye) 證書(shu) 和退學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ye) 證書(shu) 和退學證明。

第三十五條 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

第七章 考勤與(yu) 紀律

第三十六條 學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校紀校規;勤奮學習(xi) ,文明禮貌,團結同學,關(guan) 心集體(ti) ,熱愛勞動。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和學校統一組織的其它活動。上課、實習(xi) 、實驗等均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經請假和假期超過部分,一律以曠課論,並根據曠課時間多少,視認識態度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學期內(nei) ,連續曠課六天者,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課超過七天者,給予記過處分;連續曠課達十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連續曠課達十五天者,作退學處理。

夜大學學生一個(ge) 上課日按一天計。

第三十七條 學生考勤由各辦學院係負責,成教幹事(班主任)或學生班長具體(ti) 執行。各辦學院係應將缺勤學生姓名記入《武漢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考勤表》,每學期期末向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報告一次。

第三十八條 學生請假一周,由成教幹事或教學站批準,報辦學學院備案,二周以內(nei) 由辦學學院領導批準,報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備案。請假二周以上或每學期累計請假達一個(ge) 月以上的,經辦學學院領導審查,簽署意見,報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批準。

學生請假期滿,應向班主任銷假。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辦理續假手續。學生請假不能超過每學期(以校曆為(wei) 準)的三分之一。超過者,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脫產(chan) 班學生要按學校統一安排住校(站)學習(xi) ,家在武漢市的學生周未可回家住宿,其他一般不得外宿。凡因故需外宿的學生,應向班主任請假,一晚由班主任批準,兩(liang) 晚以上由辦學學院主管負責人批準。

學生在考試、考查或補考期間,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者,由辦學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報繼續教育學院夜大部備案。無故請假未經批準不參加考試、考查(包括補考)者,作曠考論,成績以零分記,並不再另行補考。

第八章 獎勵與(yu) 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德智體(ti) 全麵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習(xi) 成績等方麵表現突出的學生,可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它單項稱號;對品學兼優(you) 、表現突出的學生幹部,可授予優(you) 秀學生幹部稱號。

第四十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有六種:警告、嚴(yan) 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畢業(ye) 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與(yu) 處分分別按《武漢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先進班集體(ti) 、優(you) 秀學生幹部及三好學生評選辦法》和《武漢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有關(guan) 文件精神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處理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guan) 規定處理。勒令退學的學生隻發給學習(xi) 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習(xi) 證明。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均歸入本人學籍檔案,同時通報學生所在單位。

第九章 畢 業(ye)

第四十四條 學生畢業(ye) 時,學校對其德、智、體(ti) 諸方麵作出全麵鑒定。

第四十五條 凡具有我校夜大學、脫產(chan) 班學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成績合格,政治思想品德鑒定合格,準予畢業(ye) 者,由學校發給國家承認的畢業(ye) 證書(shu) 。

第四十六條 學生學習(xi) 期滿,有一門或多門課程經補考不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ye) 證書(shu) 。

結業(ye) 生不及格的課程在結業(ye) 半年後一年內(nei) 可向學校申請補考一次,及格後換發畢業(ye) 證書(shu) 。

結業(ye) 生回校補考所需的一切費用自理。

第四十七條 學生中途退學,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在校學習(xi) 滿一年以上者(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者除外),由學校發給肄業(ye) 證書(shu) 。

第四十八條 畢業(ye) 生和結業(ye) 生的學籍檔案應一式兩(liang) 份,一份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一份由學校存檔備案。

第十章 學士學位

第四十九條 擁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堅持黨(dang) 的基本路線,身體(ti) 健康,其課程學習(xi) 和畢業(ye) 論文達到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優(you) 良,並較好地掌握本專(zhuan) 業(ye) 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具有從(cong) 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zhuan) 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本科畢業(ye) 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或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授權機關(guan) 審查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條 符合《武漢大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ye) 生學士學位暫行辦法》規定取得學士學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士學位證書(shu) 。

第五十一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是:符合授予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ye) 生在離校前向所在學院申請並填寫(xie)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ye) 生學士學位申報與(yu) 審批表》;辦學學院在一個(ge) 月內(nei) ,逐一審核申請者的學業(ye) 成績、畢業(ye) 鑒定等材料,將符合授予條件的名單及有關(guan) 材料報繼續教育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審查後報省學位辦審核並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評議決(jue) 定是否受理,再將結果通知申報學院。

合格者由武漢大學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shu) 》,不合格者不再補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適應於(yu) 全校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學、脫產(chan) 本、專(zhuan) 科生和第二學曆學生。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03年12月起施行。原《武漢大學成人脫產(chan) 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武漢大學夜大學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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