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字[2005]37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切實加強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保障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培養(yang) 質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武漢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yu) 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入學與(yu) 注冊(ce)
第三條新生入學時,持錄取通知書(shu) 和學校規定的有關(guan) 證件,按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入學者,應持有關(guan) 證明請假,假期不能超過兩(liang) 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期滿逾兩(liang) 周未入學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wei) 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報到後,研究生院將在3個(ge) 月內(nei) 根據有關(guan) 規定對其進行政治、業(ye) 務和健康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ce) ,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guan) 部門查究。
第五條在體(ti) 檢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xi) ,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規定的入學體(ti) 檢標準者,經研究生院批準,暫不予注冊(ce) ,保留入學資格1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並應於(yu) 下一屆新生入學報到前1個(ge) 月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體(ti) 檢標準,複查合格,經所在培養(yang) 單位同意,研究生院審查批準,予以注冊(ce) 並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或未按期辦理注冊(ce) 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研究生每學期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持研究生證到所在培養(yang) 單位注冊(ce)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ce) 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逾期2周不注冊(ce) 者,予以退學。
各培養(yang) 單位應於(yu) 注冊(ce) 截止後1日內(nei) ,向研究生院報送注冊(ce) 情況。
第七條研究生按規定繳納學費,未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ce) 。
第三章學製與(yu) 學習(xi) 年限
第八條碩士研究生實行以2年製為(wei) 基礎的彈性學製,最長學習(xi) 年限原則上不超過4年。
第九條博士研究生的學製為(wei) 3年,最長學習(xi) 年限原則上不超過6年。
第十條研究生一般應在規定的學製內(nei) 完成全部學習(xi) 任務。如因生病、休學等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的學製內(nei) 完成學習(xi) 任務或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延長學習(xi) 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1學期提出申請,經指導教師和所在培養(yang) 單位審查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四章課程考核與(yu) 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課程學習(xi) 實行學分製。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yang) 方案的要求,學習(xi) 規定的課程和其他選修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不得無故缺考。因故不能參加考核者,由本人提出緩考申請,任課老師簽署意見,所在培養(yang) 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
第十二條研究生成績記載實行A、B、C、D四級記分製。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C及以上為(wei) 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可申請重修。
第十三條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的研究生,該門課程考試無效。
第五章考勤
第十四條研究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除疾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或雖經批準但逾期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第十五條請假1周內(nei) 由導師批準,8天至1個(ge) 月,經導師同意,報所在培養(yang) 單位批準,1個(ge) 月以上或累計達1個(ge) 月以上者,經導師和所在培養(yang) 單位同意後,報研究生院批準。請假期滿,須到有關(guan) 批準單位銷假,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六條研究生考勤、請假由各培養(yang) 單位負責分管研究生的專(zhuan) 職人員具體(ti) 辦理。培養(yang) 單位每學期向研究生公布1次考勤結果,並通告有關(guan) 導師,學期末應將本單位研究生曠課超過3天或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ge) 月者報研究生院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對曠課的研究生應責令其檢討,每學期曠課累計在20學時以內(nei) 者,由所在培養(yang) 單位和導師給予批評教育;每學期曠課累計達20學時及以上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八條在校研究生出國(境)按教育部和學校有關(guan) 規定辦理。獲準出國(境)者應按期返校,未獲準續假而逾期2周未歸者,作退學處理。
第六章休學與(yu) 複學
第十九條允許研究生分階段完成學業(ye) 。因各種原因需暫時中斷學業(ye) 或學校認為(wei) 應當休學者,可以休學。
第二十條研究生1學期病假累計達該學期一半以上時間(按自然天數計),或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生院認為(wei) 需要休學者,應予以休學。休學由本人提出書(shu) 麵申請,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經導師及所在培養(yang) 單位同意,研究生院審批。
第二十一條休學一般以1學期為(wei) 期限,期滿後仍不能複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學習(xi) 時間和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相應最長學習(xi) 年限。
第二十二條被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辦理休學手續並離校,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xi) 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應按時辦理複學手續。因病休學期滿申請複學者,應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複查合格,研究生院批準,方可複學。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在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在休學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wei) 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轉專(zhuan) 業(ye) 與(yu) 轉學
第二十五條本校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轉專(zhuan) 業(ye) :
(一)具備特殊才能,經導師及所在培養(yang) 單位研究,認為(wei) 變動專(zhuan) 業(ye) 確實更有利於(yu) 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長;
(二)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zhuan) 業(ye) 學習(xi) ,但尚能在本校別的專(zhuan) 業(ye) 學習(xi) ;
(三)因專(zhuan) 業(ye) 調整或導師變動,影響繼續培養(yang) ;
(四)研究生有特殊困難,經研究生院認定不能在本專(zhuan) 業(ye) 繼續學習(xi) 。
第二十六條本校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考慮轉專(zhuan) 業(ye) :
(一)入學後超過2學期;
(二)招生時已確定為(wei) 定向、委托培養(yang) ;
(三)無正當理由。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在校學習(xi) 期間隻能轉專(zhuan) 業(ye) 1次。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轉專(zhuan) 業(ye) 每學期辦理1次,辦理時間為(wei) 每學期前3周。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轉專(zhuan) 業(ye) 由本人填寫(xie) 《武漢大學研究生轉專(zhuan) 業(ye) 轉導師申請表》,經導師及所在培養(yang) 單位同意,接受單位認真考核,證明其確有培養(yang) 基礎,提出接收意見並擬定培養(yang) 計劃後,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三十條學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申請,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xi) 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一條我校研究生轉入省內(nei) 其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書(shu) 麵申請,經其所在培養(yang) 單位同意,研究生院批準,接收學校同意,由我校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入外省其他高校的,由我校同意後,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外校研究生申請轉入我校的,由研究生向我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的;
(二)應予退學的;
(三)所在培養(yang) 單位未經教育部批準設置研究生院的;
(四)招生時已確定為(wei) 定向、委托培養(yang) 的;
(五)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章退學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兩(liang) 周內(nei) 不辦理複學手續;
(二)休學期滿複學複查不合格;
(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xi) 年限內(nei) (含休學)未完成學業(ye) 而無正當理由;
(四)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shang) 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xi) ;
(五)未經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ce) 而又無正當事由;
(七)碩士生參加規定的學位課程考試,累計有三門次不合格;博士生累計有二門次不合格;
(八)經考核認為(wei) 不宜繼續培養(yang) ,或在學位論文研究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
(九)本人申請退學。
按本條規定退學,對研究生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hui) 議研究決(jue) 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jue) 定書(shu) 並送交本人,同時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研究生退學,學習(xi) 滿1年及以上者,發給肄業(ye) 證書(shu) ;學習(xi) 不滿1年者,發給學習(xi) 證明。
第三十七條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的學曆和相應的就業(ye) 政策,由學校報湖北省畢業(ye) 生就業(ye) 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派遣手續;在學校規定時間內(nei) 沒有接收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章畢業(ye) 、結業(ye) 、肄業(ye)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按培養(yang) 方案規定,完成課程學習(xi) ,取得答辯資格且畢業(ye) (學位)論文答辯獲得通過,德、智、體(ti) 合格者,準予畢業(ye) ,發給畢業(ye) 證書(shu) 。
第三十九條按期進行論文答辯但未獲得通過的研究生,按結業(ye) 處理,發給結業(ye) 證書(shu) 。如答辯委員會(hui) 建議其修改論文,補行答辯,經結業(ye) 者本人提出書(shu) 麵申請,導師和研究生所在培養(yang) 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同意,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審查批準,碩士生可在1年內(nei) 補行答辯1次,博士生可在2年內(nei) 補行答辯1次。研究生通過補行畢業(ye) 論文答辯,可獲得畢業(ye) 證書(shu) 。
第四十條對未完成培養(yang) 方案規定的學習(xi) 內(nei) 容,學滿1年及以上的研究生,發給肄業(ye) 證書(shu) 。
第四十一條畢業(ye) 、結業(ye) 、肄業(ye) 證書(shu) 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shu) 。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9月1日起實行。原《武漢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武大研字[2004]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