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貫徹落實科教興(xing) 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進一步加強高水平大學建設,提高我校人才隊伍素質和科研水平,規範我校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以下簡稱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保證我校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國家教育部和財政部發布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yu)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選派到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國內(nei) 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cong) 事課題研究的聯合培養(yang) 博士研究生。
第四條學校作為(wei) 公派研究生推選單位之一,對推選的公派研究生負管理責任,與(yu) 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為(wei) 做好公派研究生項目,學校成立校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領導小組。具體(ti) 負責部門如下:
1.研究生院按照國家派遣留學人員方針政策,開展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的選拔、學籍管理、學分認證、效益評估等工作,並對研究生在國外留學期間進行業(ye) 務指導和聯係。
2、國際交流部負責與(yu) 國家留學基金委的溝通、對接與(yu) 上報工作;校際層麵的國際合作與(yu) 交流項目拓展工作;負責協助國家公派研究生與(yu) 世界高水平大學(導師或合作者)的對口聯係、對口合作,並協助研究生院做好國家公派留學研究生在國外留學期間的管理工作。負責派出人員的出國前培訓工作;協助派出人員辦理派出手續。
3、人事部負責與(yu) 相關(guan) 培養(yang) 單位協同作好公派研究生的意向就業(ye) 協議簽訂工作;製訂吸引回國留學人員留校工作的有關(guan) 政策和措施。
4、各培養(yang) 單位根據國家留學基金重點資助領域,結合本單位學科建設規劃和人才培養(yang) 計劃,每年負責向研究生院推薦品學兼優(you) 身心健康的人選。
第二章選拔與(yu) 派出
第五條研究生院根據“個(ge) 人申請,單位推薦,專(zhuan) 家評審,擇優(you) 錄取”的原則,製定學校公派研究生的選派標準。各培養(yang) 單位負責研究生評審選拔工作,並建立專(zhuan) 門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檔案,實行全程跟蹤、記錄。公派研究生選拔完畢,指導研究生網上填報,並統一出具單位推薦意見表。
第六條國際交流部根據研究生院推薦意見表及相關(guan) 材料,統一為(wei) 研究生辦理相關(guan) 上報事宜。
第七條聯合培養(yang) 博士生需和學校簽訂協議,辦理離校、學籍等有關(guan) 手續;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nei) ,聯合培養(yang) 博士研究生的學籍給予保留;對於(yu) 超過規定留學期限未歸者,按照我校研究生學籍和檔案管理有關(guan) 規定辦理。對於(yu) 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其在公派期間的學籍給予保留。超過留學期限未歸者,取消學籍,其檔案和戶籍遷轉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條留學基金委下發錄取通知後,由公派留學研究生本人與(yu)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教育部出國留學服務中心以及外方學校聯係辦理出國前的具體(ti) 事宜,其間國際交流部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協助,審核留學人員相關(guan) 材料後出具學校同意派出函並指導辦理護照等派出手續。
第九條經學校推薦獲國家資助公派留學生,按“簽約派出,違約賠償(chang) ”的原則,在派出前,須與(yu)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hui) 、學校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shu) 》,明確雙方的權利、義(yi) 務,並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經公證的《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shu) 》應交存學校研究生院和國際交流部各一份備案。
第十條對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助並已辦理派出攻讀學位手續的研究生,學校將在研究生招生指標分配上給予相關(guan) 派出培養(yang) 單位政策傾(qing) 斜,具體(ti) 將落實到導師本人;在研究生培養(yang) 機製改革框架下,對派出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導師可以酌情減免對研究生科研津貼的資助;對於(yu) 申請到國際排名前三十的著名高校攻讀博士學位或進行聯合培養(yang) 博士研究生,如對方單位邀請,根據學校預算,資助其導師一定經費,進行出國訪問研究;學校將派出學生的質量數量標準納入對培養(yang) 單位研究生培養(yang) 業(ye) 績考核指標體(ti) 係。
第三章國外管理與(yu) 聯係
第十一條按照《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shu) 》規定,留學人員應在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nei) 憑《報到證》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辦理報到手續。
公派留學研究生應遵守《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guan) 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shu) 》的有關(guan) 約定。留學期間留學人員應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管理。
第十二條聯合培養(yang) 博士研究生的國外管理工作采取“導師負責製”,即派出學生的國內(nei) 導師在學生派出期間負責與(yu) 其保持學術等各方麵的聯係,派出學生每學期以書(shu) 麵形式報告其留學情況和學術進展,由導師向所在培養(yang) 單位匯報派出學生的留學動態,並適時地對派出學生進行學術指導。
第十三條研究生院、國際交流部將不定期對各培養(yang) 單位的研究生選派工作及派出學生的境外管理工作進行調研和評估。
第十四條國際交流部積極配合留學基金委和使領館工作,及時處理管理過程中出現的相關(guan) 問題。對公派研究生留學期間申請延長留學期限、提前回國、從(cong) 事博士後研究等問題,經研究生院同意後,國際交流部向留學基金委提出明確意見,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推選的公派研究生學有所成、回國服務。
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國或需恢複學籍(業(ye) ),按國家和學校的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獲得資助的留學人員,其與(yu) 獲得資助有關(guan) 論文、研究項目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曾獲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
第十六條其它事項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hui) 和學校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四章回國與(yu) 服務
第十七條公派研究生回國的各項手續辦理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hui) 和學校有關(guan) 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公派研究生學成回國,按照國家有關(guan) 就業(ye) 政策和規定以及與(yu) 國內(nei) 有關(guan) 單位的定(意)向協議就業(ye) 。
第十九條學校將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納入人才培養(yang) 總體(ti) 規劃,對學成回國研究生的就業(ye) 、創業(ye) 等問題積極加以引導,為(wei) 其回國工作和創業(ye) 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條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國後應在國內(nei) 連續服務至少兩(liang) 年。
第五章違約追償(chang)
第二十一條對於(yu) 逾期不歸,擅自變更留學國別和留學身份,未完成留學計劃擅自提前回國違反《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shu) 》約定的行為(wei) ,應承擔違約賠償(chang) 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chang) 還相應的出國留學費用並支付規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如果公派研究生不按協議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義(yi) 務或違反協議中的其他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賠償(chang) 責任,須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hui) 和學校償(chang) 還相應的出國留學費用並支付規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學校向留學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單位違約人員的有關(guan) 情況和信息,協助留學基金委開展違約追償(chang) 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和國際交流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