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做好學院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工作,根據國家教育部和湖北省委有關(guan) 文件精神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 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工作要緊緊圍繞促進國家緊急建設和社會(hui) 發展的大局,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轉變畢業(ye) 研究生的就業(ye) 觀念,建立市場引導,政府調空,學校推薦,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ye) 機製,努力實現畢業(ye) 研究生充分就業(ye) 。 第三條 畢業(ye) 研究生有執行國家就業(ye) 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wei) 國家服務的義(yi) 務。學校鼓勵畢業(ye) 研究生到西部去,到基層去,到中小企業(ye) 去,在西部大開發,小城鎮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學校積極倡導和大力支持畢業(ye) 研究生自主創業(ye) 。 第四條 非定向培養(yang) 和自籌經費的研究生,麵向全國就業(ye) ;定向委培,委托培養(yang) 的研究生按照招生合同回定向委托培養(yang) 單位就業(ye) 。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學院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湖北省委和學校關(guan) 於(yu) 研究生就業(ye) 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製定學院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工作細則。 (二)向有關(guan) 部門提供畢業(ye) 研究生資源情況; (三)收集和發布需求信息,組織畢業(ye) 研究生和用人單位的雙向選擇活動; (四)組織畢業(ye) 教育和就業(ye) 服務工作; (五)負責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協議的管理,維護協議的嚴(yan) 肅性; (六)編製學院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方案; (七)組織,協調有關(guan) 職能部門統籌安排學院畢業(ye) 研究生的就業(ye) 派遣工作,處理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派遣工作中的遺留問題; (八)開展與(yu) 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工作有關(guan) 的學習(xi) 和研究活動,培訓就業(ye) 工作人員。 第六條 培養(yang) 單位主要職責: (一)擬定本單位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工作具體(ti) 安排; (二)負責畢業(ye) 研究生的推薦工作; (三)核實生源,統計畢業(ye) 研究生資源情況; (四)收集發布需求信息,組織畢業(ye) 研究生參加供需見麵活動; (五)具體(ti) 開展畢業(ye) 教育和就業(ye) 指導工作; (六)擬定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建議方案; (七)參加派遣畢業(ye) 研究生,協助處理有關(guan) 遺留問題 (八)負責畢業(ye) 研究生檔案材料的歸檔,寄檔工作。 第三章 就業(ye) 指導 第七條 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指導是研究生培養(yang) 工作的一個(ge) 重要組成部分,是幫助畢業(ye) 研究生了解國家的就業(ye) 方針政策。樹立正確的擇業(ye) 觀念,保障畢業(ye) 研究生順利就業(ye) 的有效手段。 第八條 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指導重點進行人生觀,價(jia) 值觀,擇業(ye) 觀和職業(ye) 道德教育,突出創業(ye) 指導和就業(ye) 政策的宣傳(chuan) 。指導可采用報告講座等多種方式 第九條 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指導要與(yu) 畢業(ye) 教育相結合,教育畢業(ye) 研究生一國家利益為(wei) 重,正確處理國家利益和個(ge) 人利益的關(guan) 係,自覺服從(cong) 國家需要,走與(yu) 實踐相結合的成材之路。 第四章 就業(ye) 方案編製 第十條 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方案每年分為(wei) 春季和暑期兩(liang) 次上報學校、湖北省教育廳和教育部。審核批準後的就業(ye) 方案必須嚴(yan) 格執行。 第十一條 非定向培養(yang) 和自籌經費培養(yang) 的畢業(ye) 研究生在擇業(ye) 前需填寫(xie) 《武漢大學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推薦表》。 第十二條 畢業(ye) 研究生可以在各種形式的供需見麵會(hui) 和雙向選擇會(hui) 上落實就業(ye) 單位,可通過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實就業(ye) 單位,也可以通過自薦形式落實就業(ye) 單位。 第十三條 畢業(ye) 研究生憑用人單位及其上級單位人事主管部門的錄用接受函,簽定教育部統一製定的《全國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協議書(shu) 》。未經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擅自簽定的協議無效,不能列入就業(ye) 方案。 第十四條 報考博士研究生和申請做博士後的畢業(ye) 生,在簽定就業(ye) 協議書(shu) 時應告知用人單位或在協議書(shu) 上注明。未告知或未注明的違約責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擔。 第五章 派遣 第十五條 畢業(ye) 研究生憑《全國研究生就業(ye) 協議書(shu) 》,研究生畢業(ye) 證書(shu) ,《全國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報到證》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六條 在就業(ye) 方案下達前,畢業(ye) 研究生要求改派者,須書(shu) 麵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報學校批準後,辦理違約手續;就業(ye) 方案下達之後,畢業(ye) 研究生原則上不予改派,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由學院、學校審定後,在規定時間內(nei) 報湖北省教育廳和教育部批準,再按照違約辦理改派手續。 第十七條 定向委培和委托培養(yang) 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單位工作的,經原單位同意後,持新單位的接受函,報學校審定,在規定時間內(nei) 上報湖北省教育廳和教育部批準可辦理改派手續。 第十八條 提前攻讀博士或者碩博連讀的說書(shu) 研究生,在就業(ye) 方案上報後提出不再攻讀博士學位的,經批準可辦理改派手續。 第十九條 現役軍(jun) 人必須回部隊工作。如果要到地方工作,須經地方有關(guan) 主管部門同意和原部隊報總政同意後,列入地方就業(ye) 方案。 第二十條 對於(yu) 華僑(qiao) 和來自港澳台地區的畢業(ye) 研究生願意留大陸工作的,根據有關(guan) 規定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結業(ye) 生找到工作單位的,可以派遣,但《報到證》上須注明“結業(ye) 生”字樣。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畢業(ye) 研究生在校期間的學習(xi) 成績,獲獎證書(shu) 等材料在六月底歸入檔案,並在畢業(ye) 研究生派遣後兩(liang) 周內(nei) 寄到用人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ye) 研究生,其戶口檔案等應辦理托管手續,並簽定協議。兩(liang) 年內(nei) 落實工作單位的,戶口檔案按照協議處理。超過兩(liang) 年的,戶口檔案遷回家庭所在地的相關(guan) 部門管理。 第二十四條 符合國家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研究生,檔案戶口關(guan) 係轉到家庭所在地或者當地人才服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 畢業(ye) 體(ti) 檢不合格的研究生,按照休學處理。兩(liang) 年內(nei) 治愈的,可以隨下兩(liang) 屆畢業(ye) 生就業(ye) ;兩(liang) 年後還未治愈的,其戶口檔案轉到生源所在地,按社會(hui) 待業(ye) 人員處理。 第七章 違紀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ye) 研究生,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再負責其就業(ye) ,並在退還全部培養(yang) 費後,將戶口和檔案轉到其家庭所在地,按照社會(hui) 待業(ye) 人員處理; (一)簽定《全國畢業(ye) 研究生就業(ye) 協議》後,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ge) 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後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ge) 月不去就業(ye) 單位報到的; (三)報到後,拒不服從(cong) 就業(ye) 單位安排,或由於(yu) 個(ge) 人提出無理要求而被退回的。 (四)由於(yu) 弄虛作假等個(ge) 人原因,造成不良影響的,被退回的; (五)其他違反畢業(ye) 生就業(ye) 規定的。 第八章 附件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2026年世界杯时间赛程直播部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