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wei) 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造優(you) 良的學習(xi) 和生活環境,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麵發展,為(wei) 國家培養(yang) 合格的建設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wei) 準則》等有關(guan) 規定,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yu) 在本院在冊(ce) 接受學曆教育的研究生。 學生在院內(nei) 有違紀行為(wei) 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院外參加教學實習(xi) 、考察、社會(hui) 實踐和掛職鍛煉等社會(hui) 活動中有違紀行為(wei) 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 學院實施違紀處分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 (二)保障學生申訴權利的原則; (三)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四)紀律處分的輕重與(yu) 學生的違紀行為(wei) 相適應的原則。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或違紀的學生,學院可視其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和悔改表現等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如下: (一)警告; (二)嚴(yan) 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留校察看期限為(wei) 一年,自宣布處分之日算起。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明顯進步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違紀者,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ye) 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按結業(ye) 處理;在該生離校一年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證明其已改正錯誤、有明顯進步表現的,經學院考察確認後可解除處分並換發畢業(ye) 證書(shu) 。 第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xi) 證明,並須在處分決(jue) 定書(shu) 送達後七日內(nei) 按退學學生的有關(guan) 規定迅速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離校者,學校將交公安機關(guan) 處理。 第七條 有違紀行為(wei)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cong) 輕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能主動承認錯誤,有悔改表現的; (三)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四)其他可從(cong) 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有違紀行為(wei)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從(cong) 重處分: (一)造成較嚴(yan) 重後果的; (二)以各種形式隱瞞、扭曲或捏造違紀事實,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的; (三)對有關(guan) 人員威脅、恫嚇或打擊報複的; (四)屢教不改,曾受學校處分,再次違紀的; (五)在涉外活動中違紀的; (六)有兩(liang) 種以上違紀行為(wei) ,或同時觸犯本條例兩(liang) 條以上規定的; (七)其他應予從(cong) 重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受紀律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一年內(nei) 參加各項評獎評優(you) 的資格;享受獎學金者,停發其獎學金; (二)學位的授予按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wei) 和處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憲法、國家法律、法令或法規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憲法、國家法律、法令或法規,但情節較輕,司法和行政部門未予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有關(guan) 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組織或參加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的; (二)組織、策劃或參與(yu) 擾亂(luan) 社會(hui) 正常秩序,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製造混亂(luan) ,從(cong) 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的; (三)組織、成立或加入非法社會(hui) 團體(ti) 或組織的; (四)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學術、社會(hui) 政治活動或舉(ju) 辦未經批準的沙龍等機構的; (五)組織或參與(yu) 非法宗教、迷信活動的; (六)泄漏國家秘密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學校管理規定,擾亂(luan) 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擲砸物品,不聽勸阻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yan) 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luan) 學校秩序,製造校園混亂(luan) 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盜用公章、偷竊機密文件或檔案等物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偽(wei) 造公章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轉借各種證件並產(chan) 生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偽(wei) 造、塗改、盜用或冒領各種公文、證書(shu) 、證件、證明、票據、成績單或有價(jia) 證券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yan) 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酒後肇事,擾亂(luan) 學校正常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yan) 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luan) 塗、亂(luan) 寫(xie) 、亂(luan) 畫或違章張貼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損壞校園設施,破壞綠化,攀折花木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公共道德行為(wei) 規範,嚴(yan) 重損害社會(hui) 風紀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調戲、侮辱、猥褻(xie) 婦女或有其他流氓行為(wei) 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留宿異性,在異性寢室留宿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其他違反公共道德行為(wei) 規範,情節嚴(yan) 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國家、集體(ti) 或個(ge) 人財物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竊、詐騙、搶奪或敲詐勒索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盜用他人網絡賬號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由於(yu) 過失損壞公私財物的,除責令其承擔經濟賠償(chang) 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的,除處以賠償(chang) 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ti) 或個(ge) 人財物行為(wei) 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除應按國家法律規定賠償(chang) 受害者損失外,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教唆、組織或者策劃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傷(shang) 害後果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傷(shang) 害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成事態擴大的,給予警告或嚴(yan) 重警告處分; (三)動手打人,未造成傷(shang) 害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傷(shang) 害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持械傷(shang) 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聚眾(zhong) 鬥毆為(wei) 首的或邀約校外人員參與(yu) 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故意為(wei) 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學校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yi) ,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除賠償(chang) 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yan) 重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惡意侮辱、誹謗、騷擾、謾罵、恐嚇或威脅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誹謗、誣告或陷害他人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違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散布混淆視聽、製造混亂(luan) 的言論或造成他人名譽傷(shang) 害的,視後果嚴(yan) 重程度,給予嚴(yan) 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製造傳(chuan) 播計算機病毒或對計算機網絡造成損害的,視後果嚴(yan) 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煽動鬧事,破壞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散布妨礙社會(hui) 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其他違反國家和學校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在畢業(ye) (設計)論文、各級各類科技競賽等學術領域中弄虛作假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組織或參與(yu) 傳(chuan) 銷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yan) 重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以各種形式進行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在調查學生違紀過程中,故意為(wei) 他人作偽(wei) 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違紀處分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條 給予學生警告、嚴(yan) 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由其所在係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審核後批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院係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工作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hui) 批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在大學生飲食服務中心、大學生宿舍管理服務中心、校醫院、圖書(shu) 館等單位管轄範圍內(nei) 的違紀事件,有關(guan) 單位應及時調查清楚,必要時報校園綜合管理處調查。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有關(guan) 單位應及時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連同有關(guan) 材料一並交送學生工作處及學生所在院係,由學生工作處及所在係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guan) 係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一周內(nei) 做出處分決(jue) 定或提出處理意見,如逾期則由學生工作處直接作出處分決(jue) 定,同時對有關(guan) 院係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跨院係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處組織和召集違紀學生所在院係相關(guan) 負責人,按照本條例討論出處理意見後,由學生所在院係提出處分報告,學生工作處協調相關(guan) 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由所在係及時將其處分決(jue) 定和有關(guan) 材料存入文書(shu) 檔案,並將處分書(shu) 存入學生人事檔案;學生受到記過以下處分的,由所在係及時將其處分決(jue) 定和有關(guan) 材料存入文書(shu) 檔案。 第二十六條 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時,應持慎重態度,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妥當,手續完備。處分決(jue) 定書(shu) 要送達學生本人。違紀學生如對處分決(jue) 定有異議,可按照《武漢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規定》進行複查和申訴。(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分決(jue) 定書(shu) 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處分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5個(ge) 工作日內(nei) ,可以向學校提出書(shu) 麵申訴。) 第二十七條 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對違紀學生直接做出處分決(jue) 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給予某一級別的“以上或以下處分”,均包括該級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如與(yu) 上級有關(guan) 規定相抵觸,按上級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條例如與(yu) 以前規定相抵觸,以本規定為(wei) 準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2026年世界杯时间赛程直播部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